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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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重庆新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新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391734.77元以及利息187868.42元; 二、被告重庆新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截止2021年4月13日的逾期罚息2047987.84元及复利20730.56元; 三、被告重庆新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18391734.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187868.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 四、被告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陈**对被告重庆新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72.38元,减半收取计72886.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7886.19元,由被告重庆新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