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孙**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8479.68元、罚息295093.13元、复利1390.16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孙**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陈**、邬**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陈**、邬**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5-7-A1、A2、E5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本金最高金额16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陈**、邬**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5-7-C1、C2、C3、C4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本金最高金额8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用工作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640元,减半收取11820元,由被告李**、孙**、陈**、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