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万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万州分中心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6674.86元、透支利息7195.43元、分期手续费1025.83元、违约金10244.30元,共计75140.42元; 二、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万州分中心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6674.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万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被告程**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