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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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借款本金37000元及截止2016年9月29日之前的利息43363.21元,并从2016年9月30日起,以本金37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被告杨**、池**负担。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