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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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秀山鑫隆钢材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秀山鑫隆钢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货款1129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1129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1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张**负担332元,被告秀山鑫隆钢材经销部负担1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