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
重庆万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千山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2,803.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水电公共能耗费3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业电费3,167.44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业电损电费269.18元;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56.6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1日与重庆千山万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千山XXX国际A区8-吊1-5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被告租赁的门面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22,803.00元、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拖欠水电公共能耗费30.00元,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拖欠商业电费3,167.44元、商业电损电费269.18元,且依据被告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累计产生违约金4,256.60元。被告拖欠费用的行为对物业服务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多次以电话、张贴催费单等多种形式向被告催缴费用,但其至今未予补交。现原告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万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告重庆万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重庆千山万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千山XXX国际A区8-吊1-5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为8年,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合同第四条还约定:乙方承租的商铺由甲方委托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委托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收取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物业管理费以物业公司核定为准。乙方在商铺使用中与物业管理公司关于物管费的收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等相关事宜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等内容。事后,原、被告在2020年5月1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商铺物业服务费为3元/平方米*月,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特约服务费等本协议约定应交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向乙方(千山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电费实行分表制单价:即1元/度(供电局单价+15%电损+6%税费=单价),如遇政策调整及单价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运行,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纳入公摊范围的能耗,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采取按建筑面积据实分摊的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另行计收(后实际按每月每户10元包干收取)等内容。被告重庆万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该小区8-吊1-5门面(建筑面积2533.66平方米)后,按前述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但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22,803.0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拖欠水电公共能耗费30.00元、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拖欠商业电费3,167.44元、商业电损电费269.18元,合计26,692.02元。

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前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欠费清单、催费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告对千山XXX国际(A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使用人,在长期接收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商业电费、电损电费。关于违约金问题,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万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22,803.0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水电公共能耗费30.00元,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商业电费3,167.44元、商业电损电费269.18元,合计26,692.02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00元,减半收取287.00元,由被告重庆万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重庆万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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