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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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陈群健身器材店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790,000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止为0元,此后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 三、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楼××层××单元[不动产权证号码: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为118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健身器材店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5元,减半收取5967.5元,由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健身器材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