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物业服务费、二次供水费合计5718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