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市闽侯县荣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利斯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荣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斯阁公司向荣超公司支付产品款人民币3582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斯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3日,荣超公司与利斯阁公司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利斯阁公司向荣超公司购买其所需的胶水产品,利斯阁公司依据送货单向荣超公司付款。后荣超公司从2019年3月13日到2019年9月10日分多次向利斯阁公司运送其所需要胶水产品且已经利斯阁公司签字确认,胶水产品款项未付款数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捌佰贰拾元整(35820元),经多次催收,利斯阁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项。利斯阁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荣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荣超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利斯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利斯阁公司因需要向荣超公司购买家具用品的胶粘剂。从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9月2日期间,荣超公司依约向利斯阁公司送货,价值合计为65810元,由郑燕冰与郑孙羽签收。嗣后,荣超公司向利斯阁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为65820元。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利斯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15日、2020年10月3日分别向荣超公司转账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以上共计3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后,荣超公司因利斯阁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诉至本院请求偿付货款本金。

本院认为,福建利斯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荣超公司以《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转账流水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庭审笔录,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荣超公司提供的增值税票据虽为65820元,但送货的款项仅为65810元,扣除已偿还货款30000元,实际尚欠款项为35810元,故荣超公司主张福建利斯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向其偿还款项35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调整为应向其偿还款项3581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利斯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州市闽侯县荣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10元。

二、驳回福州市闽侯县荣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州市闽侯县荣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0.5元,福建利斯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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