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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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331.45元、费用3622.86元、利息915.47元,合计17869.78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费用(上述利息、费用之和应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计123.35元,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