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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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廖**、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864.25元、罚息及复利3969.15元,合计206833.4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拖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廖**、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保全费1570元; 三、李**、曹**、黄**对廖**、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曹**、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廖**、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5元,减半收取计2201.25元,由廖**、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