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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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厦物资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科隆银达公司 大连辽昌燃料物资有限公司 大连泳燃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493102.28元、罚息人民币247988.88元; 二、被告***、被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个人商全通贷款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实际拖欠款额的利息、罚息、复息; 上列一、二项所列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广厦物资有限公司、大连辽昌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大连泳燃物资有限公司、大连科隆银达公司对被告***、***应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诉讼费2929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