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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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399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罚息(至2021年6月22日止的利息3118.02元、罚息73.50元;之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约定的计算); 二、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该义务后,有权向陈**、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陈**、雷*、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