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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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99999.82元及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欠正常息5732.12元、罚息1699.4元、复利97.45元,本息共计107528.79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陈**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陈**、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