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25600元及利息违约金32560元;2.请求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签订了《材料物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规格不同的镀锌钢材和其他产品,并按实际到货数量付款,还约定发生纠纷由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货款,然后组织货源供货,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31日多次给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转款累908500元,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后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再推迟供货,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无望后,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退款,催要之下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仅退款581900元,余款325600元经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三催要,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退还。综上所述,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并违反了合同约定。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25日,购货方(简称甲方)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供货方(简称乙方)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货物总价款为5662550元;甲方只支付实际到货数量的货款,剩余款需乙方送齐货后,三个工作日打款;货到现场安装完毕后,按实际到货数量付款;违约方向守约方赔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本合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应继续赔偿。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

原告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31日陆续向被告转账共计878500元,具体如下:2021年8月13日转账110400元、86100元,2021年8月28日转账52000元、196000元、144000元,2021年8月30日转账190000元,2021年8月31日转账100000元。何华应于2021年8月10日向张鹏飞转账30000元。

材料购销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货物,原告自认被告供货无望后,在原告催要下被告仅退款581900元,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材料购销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货款后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属于根本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878500元,有材料购销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证据予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经退还货款5819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何华应于2021年8月10日向张鹏飞转账30000元,因为该转款不是由原告公司账户转至被告公司账户,原告亦未提交该转款系支付本案涉案货款的证据,故对该30000元,本院暂不作为货款,原告补强证据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原告诉请金额,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295600元(325600元-30000元)。对于被告已经退还的货款部分,不再支持违约金。根据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金额及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认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956元(295600元×1%)。被告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95600元及违约金2956元,共计298556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计3092元,由原告山东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元,被告枣庄舒适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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