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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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鼎市点头甘露园茶叶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福鼎市点头甘露园茶叶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各项损失99600.54元(执行时扣除福鼎市点头甘露园茶叶店已支付的49200元);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各项损失165467.57元”; 二、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福鼎市点头甘露园茶叶店对上述第二项***的赔偿金额165,467.57元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若福鼎市点头甘露园茶叶店支付该款项,可以就已经赔偿的数额范围内向***追偿);四、驳回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负担927元,福鼎市点头甘露园茶叶店负担596元、雷**负担2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负担927元、雷**负担5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