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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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与范**、蔡**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5); 二、范**、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贷款本息1507299.11元(其中本金1496970.92元、罚息10328.19元)及从2021年8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对范**、蔡**名下的坐落在政和县熊山翻身街4-1号-1、1、2、3层的房屋[不动产登记号:闽(2016)政和县不动产权第0××9号]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6元,减半收取计9233元,由范**、蔡**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