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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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28%支付所欠借款从2013年5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为4032元,由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3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