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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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还莆田市涵江区聚兴不锈钢制作店债务35632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40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还严秀英劳动报酬、迟延履行金1295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95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还莆田市四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25450元、诉讼费2080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053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四、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还王环荣工资3000元及自20l9年11月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五、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六、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七、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 八、驳回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邓**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福建三千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陈**负担549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