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
大连大友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大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转帐支票票据款60万元;

二、被告大连大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转帐支票票据款60万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0元,由被告大连大友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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