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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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郑**、蔡剑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900元、利息1,721元(含复息、罚息),本息合计83,621元以及借款本金81,900元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复息和罚息; 二、***、陈**对郑**、蔡剑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郑**、蔡剑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计945.5元,由郑**、蔡剑容、***、陈**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