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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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700元、交通费311元、误工费288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0元、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40元; 上述一至三项三被告应赔付原告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