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明溪县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明溪县自然资源局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溪县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明溪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录 附:(2021)闽042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