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澳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辽阳骏马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澳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辽阳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交付原材料(精矿粉)988.33吨; 二、被告海城市澳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阳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欠款15395.1元; 三、被告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4元,由被告海城市澳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