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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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的普惠金融卡合同关系; 二、宁*、饶**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743.92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2067.7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宁*、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