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博锐腾新能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浙江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返还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博锐腾公司就工程名称为博锐腾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检测楼A、B、C、D、E、F附属楼及地下室土建工程对外招标,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交纳保证金50万元,开标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开标后30日内决标,并于中标通知书寄出后7日内无息返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参与投标,并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但被告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开标,事实上已终止该工程的招标。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保证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博锐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博锐腾公司发布的《博锐腾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检测楼(A、B、C、D、E、F)附属楼及地下室土建工程招标文件》显示: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14时00分,决标时间为开标时间后30日内决标。2020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公司账户转款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博锐腾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原告浙江一建公司按照招标要求向被告博锐腾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但被告在收取保证金后并未按招标文件进行招投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向原告返还上述保证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从2019年12月14日起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认定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博锐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锐腾新能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98元,由被告博锐腾新能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6)。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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