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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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350万元及按月利率0.8%、加50%复利计算,另加0.12%罚息计算,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三、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26700元; 四、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邓**抵押的财产(将林抵登【2016】第0××5号、0××6号、0××7号、0××8号记载的林权抵押物,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9××**、闽D9××**、闽D3××**、闽D9××**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3元,减半收取26676.5元。由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