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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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借款本金78818.53元; 二、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6月4日拖欠的利息、罚息3911.1元; 三、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四、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