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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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孔**各项损失共计30044.82元(汇入孔**建行定州城区支行6227××××5096账户); 二、被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孔**各项损失共计13211.51元(汇入孔**建行定州城区支行6227××××5096账户);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河北雄安保府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88元。(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定州市财政局在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户,账号5054××××350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