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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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贷款本金194000000元; 二、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罚息90074945.83元,并支付剩余罚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9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左**、褚**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左**、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松北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宾市监抵字(2017)第01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七市监抵登字(2017)2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哈松市场抵登字(2017)第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980元,案件受理费22513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808532.8元(已交纳),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左**、褚**、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4882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