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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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圆园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圆园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圆园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圆园普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录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