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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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22670.08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3月12日的欠息合计2392.54元; 三、被告***、***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共同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 上述一至三项中二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50元(含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