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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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现原告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