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垣曲县司超矿业有限公司
手拉手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垣曲县司超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施工开采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759873.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早日使其于2018年12月8日受让的闻喜汇源铜业有限公司铜矿投入运营,经与原告协商,由原告进行前期的资金、人员、物资等准备后,于2019年1月11日正式签订《劳务施工开采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铜矿因证照不全致使原告窝工至今未能生产,目前给原告造成759873.5元的直接损失。

被告手拉手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答辩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15号楼1层”,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运城市盐湖区禹西路以东禹都市场奥特莱斯城五楼501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闻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律规定移送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开采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原、被告双方住所地都不在闻喜县辖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手拉手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98元,减半收取计5699元,退还原告垣曲县司超矿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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