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87739.64元及截至2022年1月17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6119.74元;并以87739.64元为基数,给付自2022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朱**以抵押物优先偿还原告上述所欠款项,抵押物他项权证鲅房他证字第××号号。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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