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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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87739.64元及截至2022年1月17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6119.74元;并以87739.64元为基数,给付自2022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朱**以抵押物优先偿还原告上述所欠款项,抵押物他项权证鲅房他证字第××号号。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