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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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和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115557.68元,合计1015557.68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剩余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1.31%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林**、黄*、曾**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被告林**、黄*、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6 被告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0元,减半收取6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70元,由被告何**、林**、黄*、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