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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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5,927.34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梁**负担26元,应予退还2,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