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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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平县善水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善水置业有限公司钢材款1,083,884.56元、混凝土款743,711元,合计1,827,595.56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给付本金1,827,595.56元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给付至此笔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建平县善水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6,938元,由被告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