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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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将工程款592204.20元补偿给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二、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将履约保证金49686.30元返还给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3元、鉴定费10000元,由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二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