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
吉林美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38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忠继,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美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单振涛,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桂芬,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恒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美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裁定生效两年内继续申请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郝建委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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