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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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安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信德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长春信德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4,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4,5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长春信德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00元,鉴定费2,80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