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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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村民委员会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孟**享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章**宅基地使用权[浙江省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私建地证字(95-690)号]给付的各项补偿款、奖励、按期签约奖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预收105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孟**负担20元,章**负担20元。 原告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