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村民委员会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孟**享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章**宅基地使用权[浙江省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私建地证字(95-690)号]给付的各项补偿款、奖励、按期签约奖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预收105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孟**负担20元,章**负担20元。

原告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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