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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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吉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8700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20日的罚息15559.18元、复利160.04元,共计284419.22元;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计算(罚息以2687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产生的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唐山市吉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证咨询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吉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保全费2045元,合计4828元,由被告唐山市吉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