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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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吉润石化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粤吉润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舟山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3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舟山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吉润石化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917395元,并以19173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返还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浙江舟山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吉润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46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吉润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7元,减半收取计11288.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288.50元,由被告浙江舟山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