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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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德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杭州德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7)浙07执14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