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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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美味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6 一、被告乐**、殷**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234.98元及利息130457.22元,并按月利率1.014%支付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本金止的逾期借款利息。 二、被告江西美味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8.46元,由乐**、殷**、江西美味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5××××09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