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华润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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