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华润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