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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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40×××04信用卡欠款本金115653.64元,零售利息2539.05元,分期手续费5289.99元(截至2018年8月9日,自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2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