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秋元华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尚公司支付工程款3,131,144.2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息,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丰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秋元华林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丰尚公司支付工程款2,221,338.19元及利息(按LPR计息,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丰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秋元华林公司与丰尚公司签订《丰尚全球接待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丰尚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虹桥商务中心新华联中心12#楼的“丰尚全球接待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秋元华林公司承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精装工程和机电工程;工程价款为1036万元,合同价款按综合单价包死,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计算,变更工作内容以合同约定单价计价,合同的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四个月,开工日期以发包商下发经承包商确认的工程开工令日期为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后且承包商提交经发包商认可的履约保函后15个日历天内,发包商合同款(扣除暂列金额50万)1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每月25日按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价款的50%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次月25日前按照承包人上月开具发票向承包人支付等额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秋元华林公司即开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019年7月3日,秋元华林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次日全面开工。嗣后,秋元华林公司持续依约履行施工义务,丰尚公司仅于2019年7月18日支付预付款57.5万元,9月22日支付进度款321,803.74元,共付款896,803.74元。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过监管部门责令暂停施工、等待丰尚公司答复的情形,至合同解除时持续存在丰尚公司迟延付款、等待丰尚公司确认关键材料的情形,前述情形客观上给秋元华林公司造成了等工损失。为此,秋元华林公司多次致函丰尚公司沟通协商未果。2019年11月14,秋元华林公司收到丰尚公司委托律师做出的关于2019年11月15日起解除《丰尚全球接待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书》,并要求秋元华林公司于解除合同当天提交已施工部分结算书的通知。秋元华林公司基于发包人对建设施工合同有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以及丰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优势地位给工程进度的顺利推进制造障碍,双方合作难以为继的考虑,于当日同意丰尚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应丰尚公司要求,于2019年11月25日向其提供了已施工部分的结算书。丰尚公司收到秋云华林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要求进行现场查勘工作量,秋元华林公司即应邀派员全程参与配合丰尚公司组织的查勘统计工作。2019年1月9日,秋元华林公司在丰尚公司确认的工作量基础上,以清单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依据,对之前提交的结算书作了调整,再次向丰尚公司提交了工程总价为4,027,948元的结算文件。此后,因时值春节前夕,秋元华林公司急需资金支付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多次向丰尚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或者先期支付一部分款项,均未果。据此,秋元华林公司提起诉讼。

丰尚公司辩称,秋元华林公司在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企图抬高合同价格,丰尚公司未同意,秋元华林公司便迟迟不开工。施工过程中,秋元华林公司无质检验收,改变原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未按时间节点进行订货,最终擅自离场。秋元华林公司的恶意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对于秋元华林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丰尚公司的核算,仅为230万元左右,但秋元华林公司主张402万元多,不符合双方约定。另外,工程款应扣除各项罚款,包括:(1)更换项目经理,罚款5万元;(2)主要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不足,缺少技术负责人,设计师、资料员和安全员到位率不足,罚款6.5万元;(3)更换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罚款2万元;(4)施工报验资料不能及时、真实、完整提供和进行报审,罚款1.6万元;(5)擅自更换材料品牌,罚款4万元;(6)使用不合格材料,罚款1万元;(7)不按规范、设计要求施工,罚款1万元;合计扣款21.1万元。

丰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秋元华林公司支付丰尚公司延期违约金240万元(主张4个月,每日2万元);2.秋元华林公司支付丰尚公司直接损失334万元(丰尚公司需要支付秋元华林公司的已完成工程款和后续需要支付其他公司的工程款与原合同的差额)。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丰尚公司就涉案工程下达开工令,但秋元华林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迟迟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经沟通,秋元华林公司认为投标时计算失误、大理石等石材报价低,预计会亏损,意图毁约。丰尚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明确告知秋元华林公司,如果秋元华林公司不愿意干,尽快确定是否退出,不能影响装修工期。此后,秋元华林公司领导出面沟通时再三承诺严格按合同办事,哪怕亏损也要注意声誉、保证装修质量和工期,并出具书面承诺。2019年7月2日,秋元华林公司才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但开工后不久,秋元华林公司并未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而是不断拖延、反复停工,企图让丰尚公司同意大幅降低石材质量或者提高价格。丰尚公司认为该要求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和目的,多次明确拒绝。为减小工期损失,丰尚公司同意秋元华林公司更换石材用同等质量石材代替,但秋元华林公司仍不同意,于2019年10月底擅自停工、工人退场,丰尚公司多次督促复工未果。鉴于秋元华林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丰尚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委托律师致函,解除合同关系,秋元华林公司回函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后,秋元华林公司拒绝将剩余物资清场直至2020年4月1日,严重影响了丰尚公司的装修计划。秋元华林公司为了一己私利,置合同与法律于不顾,导致涉案工程延误9个多月交付(从2019年10月11日计算到2020年7月30日),并且由于秋元华林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丰尚公司二次发包增加了装修费用334万元,秋元华林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据此,丰尚公司提起反诉。

秋元华林公司针对反诉辩称,首先,本案中存在如下导致工期顺延的事实:1、秋元华林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丰尚公司提交了履约保函,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约定,丰尚公司应于当月16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98.6万元。但丰尚公司仅于7月18日支付57.5万元,差额41.1万元至今未付。秋元华林公司实际在2019年7月17日起即享有工期顺延的期限利益,直至丰尚公司依约付清款项之前,秋元华林公司即使完全停止后续施工,也不构成违约;2、涉案工程2019年7月11日开工后,为符合监管要求,就砖墙改轻钢龙骨事宜,秋元华林公司反复与丰尚公司沟通,直至8月17日丰尚公司同意改轻钢龙骨后,工程方才复工,秋元华林公司据此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变更签证,丰尚公司一直拖延确认,直至本案5月8日开庭时丰尚公司的代理人才当庭认可。依据合同约定,8月26日之后,秋元华林公司享有工期顺延的期限利益;3、自2019年9月10日起,秋元华林公司即要求丰尚公司确认应由秋元华林公司包料的大理石样品,但对于主要使用的雅士白大理石,丰尚公司在未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始终不予确认,执意要求秋元华林公司按其指定采购,导致施工暂停,秋元华林公司享有工期顺延的期限利益。其次,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12日解除,在此之后合同对双方已无约束力,并不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最后,丰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与第三方重新签订施工合同,是丰尚公司与第三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同金额并不受包括秋元华林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制约。即使丰尚公司提供的合同金额是真实的,该金额也超出了秋元华林公司预见范围,该份合同与涉案合同的差价,不属于本案丰尚公司损失的范围。更何况,涉案合同系由丰尚公司单方解除,秋元华林公司并无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故秋元华林公司对丰尚公司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丰尚公司系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456弄12号产权人。

2019年6月5日,丰尚公司(发包商、甲方)与秋元华林公司(承包商、乙方)签订《丰尚全球接待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丰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秋元华林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图纸所示丰尚全球接待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本工程的范围包括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图纸及工料规范要求及标准,完成项目建设所需之精装修工程,包括建筑、装饰、机电等不可或缺的工程项目,以及竣工后的整体精细保洁、装修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第三条合同工期:四个月,计划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6月6日,计划完工日期暂定2019年10月6日。第六条合同价款1036万元(其中措施费248,359元)。第七条合同价款的计算1.综合单价包死,变更部分工程量按竣工图并结合现场的实际进行计算;2.措施费用包死,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3.竣工结算价=合同总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索赔+各类扣款,如果其中暂列金额或甲指乙供材料中所列项目改为甲供,该部分从竣工结算价中扣除。7.施工图纸深化(含消防及其他二次设计)设计包含在总价里,不单独计取费用。第十一条承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为绝对工期,是承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发包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发包商按合同约定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6.1前述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具体以发包商下发经承包商确认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日期为准。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商未按照约定提供需发包商协助完成的工作:拖延付款的。5)发包商未及时答复、批复、确认有关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逾期批复的时间作为顺延的时间。承包方在发生合同约定可顺延的情况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的延期要求已被确认。6.2承包商每延期一日完工,发包商有权以20,000元/日的标准向承包商收取违约金。发包商有权从承包商的合同款中扣除或要求承包商向发包商另行支付。8.1承包商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向承包商付款。具体付款比例如下:1、预付款:合同签署后且承包商提交经发包商认可的履约保函后15个日历天内,发包商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50万元,暂列金额付款参照以下暂列金额项目付款方式)10%作为预付款;3、现场如发生费用或付款,余款支付时一并扣除。15.2发包商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整体工期相应顺延一天。4.1工程险费由承包商承担。

《装修合同》附件第三部分《天然大理石石材技术要求》载明:二、材料要求2.招标产品品质: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投标产品的实物样板,此样板的外观、颜色应与招标人的实物样板接近或基本相同,施工前需待招标人看样确认后方可采购加工。3、板材最小厚度:地面板不低于20mm;墙面用石材不低于25mm、柱面弧形板不低于30mm。当墙面干挂用石材需进行火烧等特殊处理时其厚度增加3mm。洗手台台面板板厚不低于20mm。特殊要求的版面厚度详设计要求。四、石材质量等具体技术要求1、墙面石材要求(1)25mm厚,优等品,光泽度≥85℃,符合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标准。(3)墙面石材为密排,留缝要对齐一致,排板尺寸参照装饰图,厂家现场实测实量后绘出加工图,经装饰设计单位及招标方审核确认后再下料加工。2、地面石材要求(1)20mm厚磨光,光泽度≥85℃。(3)地面石材为密排板,留缝要一致,墙面留缝有15mm的凹槽口(凹槽要磨光,光泽度≥85℃)排版尺寸参考装饰图,厂家现场实测实量后绘出加工图,经装饰设计单位及招标方审核确认后再下料加工。四、其他要求1、对不满足要求的石材必须退场,其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2019年6月28日,秋元华林公司出具《备忘录》,内容为:就《装修合同》履行事宜,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已经签订的《装修合同》,并继续按约履行《装修合同》。2、2019年7月1日前按约开具保函。3、2019年7月1日前人员、主材进场。4、2019年7月3日前办妥施工手续(包括施工许可证、质、安、监报建手续等)。5、如实提供项目人员架构信息,承诺不转包、分包合同内容。人员信息7月3日提供。6、利用一切资源,按《装修合同》总工期交付。7、如不能按以上时间节点完成,视为秋元华林公司实质性违约,丰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秋元华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7月1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提交履约保函,内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丰尚公司出具《履约保函》,开立以丰尚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不超过1036万元的履约保函。保函自2019年6月17日起生效,至2019年10月20日失效。

同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申请涉案工程预付款,《申请表》载明:本次请款金额98.6万元,合同总价1036万元,合同支付进度付款条件理由:合同签署后承包商提交经发包商认可的履约保函后,发包商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50万元)10%作为预付款。履约保函已出具。秋元华林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丰尚公司开具涉案工程发票98.6万元。

2019年7月2日,秋元华林公司取得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年7月3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邮件,就装修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其中第2条“在确保隔音及设计效果的情况下,各楼层砖墙可否改为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丰尚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就该条回复“按原设计方案执行”。

2019年7月8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涉案工程自2019年6月10日开工以来存在如下质量、安全问题及成品保护问题:1、进场材料不能及时报验;2、部分进场材料品牌与合同(或合同组成文件)不一致,也未提前书面向我方提出申请;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至今未提供,墙体拆除、强电预埋安装、木工基层施工等工作已开展;4、在上述已进行的工作施工前,贵方未能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技术工人对设计的理解存在障碍;5、空调(暖通)二次深化设计至今未提供,现场拆除工作已基本结束,在安装施工开始前,请贵方完善二次深化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6、消防的要求同暖通(现场已经开始拆除要移位的消火栓箱等)。材料进场报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等具体问题见照片,我方已多次告知贵方管理人员,但目前现场执行情况仍然很不理想,我方作如下提醒:1、施工报验资料不能及时、真实、完整提供和进行报审,发包方指出累计两次以上仍未按要求时间报送,或报送虚假无效资料,处以2,000元/次处罚,且承包方承担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2、工程资料整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处以500元/天处罚;3、施工组织设计在进场一周内未提交、或未按要求进行调整为具备指导施工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审批,罚款1,000元;4、施工单位进场后15天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制定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处罚1,000元/项次;5、专职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常驻工地(任何项目组成员驻现场实践每星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且每天必须有项目组成员驻现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到位处1,000元/天罚款,专职安全员处500元/天罚款;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施工人员不持有效证件上岗,处以1,000元/次人罚款;7、承包商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建设单位检查发现有不戴安全帽、有穿拖鞋或凉鞋上岗、或没有佩戴工地出入证,处以200元/人次;8、在禁烟区吸烟,200元/次罚款;9、承包商必须编制专项成品保护制度,对自身和其他单位的成品进行相互保护,杜绝野蛮施工,处以1,000元/天罚款;10、未在施工现场合理设置的卫生间,导致随地大小便,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次。以上处罚标准全部来自合同及合同附件,我方不以对贵方进行经济处罚为目的,但是希望贵方能认真对待现场各项管理,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遵守合同及组成文件内容,尽快落实这些缺位已久的工作。《工作联系函》后附照片说明每项具体问题及时间。

2019年7月9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双方于6月29日就涉案工程进行了洽谈,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确保总工期不变,我司已经全力以赴开展工作,按约定7月1日工人已进场,7月2日已拿到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开展隔墙及材料订购工作。但我司至今未拿到贵司签发的正式施工蓝图(按合同约定,贵司应提供3套蓝图),这将严重影响施工进程和总工期,如果因正式施工蓝图提供不及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不应由我司承担。

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首次监督会议)载明:涉案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与承诺事项不符,涉及结构变动(增加轻质砌块等隔离),无设计文件、材料复试,操作平台未验收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现场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停止违规施工,待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2019年7月11日,秋元华林公司收到施工蓝图。

2019年7月12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我司于7月11日和虹桥商务区质监站关于涉案工程事宜进行了沟通。质监站提出本次装修工程属于内装修工程,装修工程中涉及到的轻质砖墙属于建筑二次结构工程,需要设计单位具备结构设计资质和相关数据资料。经过与质监站沟通,质监站提议原有轻质砖墙改为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基于以上情况,望贵司给予肯定确认。

同日,丰尚公司对秋元华林公司提出的图纸提供延误工期事宜作出回复:1、应贵方要求,我方联系设计人员于7月3日在现场组织了验线及标高复测,因空调设备无法提升至设计要求高度,各楼层吊顶层标高均有不同程度调整,所以出蓝图的时间延迟了3-4天。2、2019年7月3日的交流会上,贵方在图纸会审洽商纪要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设计势必多花一些时间;另设计当天来现场时已打印一套白图纸供贵方暂时使用,所以不存在现场一直没有图纸的说法。3、项目自6月10日计算工期,6月20日组织图纸会审,7月3日才申请验线、复测标高,贵方的项目组织工作很不利。4、贵方目前施工仅限于墙体砌筑、墙面内装基层施工、局部电气管路安装,我方未见现场有进行大面积的批量施工的动作,且贵方已进场的材料大都与合同内要求的品牌不一致。所以贵方提出的因图纸耽误工期及材料采购的说法不成立。

2019年7月16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施工至今已经出现严重的违反合同及附属文件的行为。一、贵司目前的施工进度与贵司提交的施工计划滞后至少十余天,我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在付款中暂扣20万元,请贵司增加人员,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完成施工进度,确保工期如期完工。二、贵司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以下问题:1、贵司擅自更换项目及其他重要负责人;2、重要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不足,技术负责人至今未到岗,设计师、资料员和安全员到岗不足;3、不能及时、真实、完整提供进行施工资料报审。我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精装修工程技术要求》处罚151,000元,此款在付款给予暂扣。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约定材料。1、龙骨、木工板、水泥、防火涂料未经过我司同意擅自更换品牌;2、细木工板未按要求选用EO级,而采用E1级,降低材料品质等级;3、墙面轻钢龙骨固定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使用轻钢U型夹固定。我司根据合同条款第15.1条的第8条、第32.3条、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的处罚细则第27条处罚60,000元,此款在付款给予暂扣。请贵司立即纠正违反合同及附属文件约定的行为,增加人员追赶工期,落实现场管理,确保人员到岗,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本次暂扣款项总金额411,000元,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不自行纠正违约行为并严格按合同及附属文件要求施工,我司将直接按照合同及附属文件进行严格处罚。

2019年7月18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575,000元。

2019年7月27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对于7月11日质安监部门在项目现场召开的《首次监督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为避免贵司前期因申报手续时材料不全造成需要重新申报,同意贵司提出的轻质砌块隔墙改为轻钢龙骨隔墙的申请,前提是满足我司的使用要求并不增加此部分的造价的前提下,经多次协商价格后,但贵司报过来的轻钢龙骨隔墙价格远超市场价,所以我司决定轻质砌体墙不予变更。请贵司尽快完成质安监部门要求的整改事项,完善手续,尽快复工。

2019年8月15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邮件发送设计变更。

2019年9月3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会议记录》,汇报现阶段完成工程施工情况,并提出按整体工程需要尽快协调确认的事情:1、大理石颜色需要业主在2019年9月10日确认;……8、外连通墙加固费用1万元左右,请业主签证确认;9、代为业主支付的物业费用,需要业主明确怎么支付我司;9、整体调试8天。上述施工时间要同时交叉施工,不可预计需要时间10天。

2019年9月9日,丰尚公司回复秋元华林公司:1、大理石样品设计于2019年8月27日已带样品来现场供参照,请贵方按合同内约定的石材标准确定供应厂家,确定选样时间后通知我方、设计,9月10日如具备条件可以进行选样确认工作。……8、墙体拆除在施工合同范围内,而且招标时已要求投标方踏勘现场,投标报价应已充分考虑现场情况,不可对已报价的工作再要求增补费用。9、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含:包括项目的报建报批、消防审查验收等相关的所有手续,那么取得各类施工许可等手续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9、订货周期由施工单位联系确认,但不能因订货周期长而拖延工期,本工程2019年3、5月进行了两次招标,招标时已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品牌要求提供样品(含石材),2019年6月5日贵我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从招标到中标这段时间内贵方有充足时间调研材料市场来了解各类材料的供货周期,从而有效合理安排开工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依据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进度计划去配置施工人员数量及材料采购计划,而不是在当下才提出诸多材料的订货周期过长,进度不能保证。

2019年9月16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申请涉案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载明:本次请款金额52.180374万元,合同总价1036万元,合同支付进度付款条件理由:8月份工程进度款321,803.74元,投标保证金20万元。秋元华林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丰尚公司开具发票321,803.74元,丰尚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秋元华林公司支付321,803.74元。

2019年9月16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前期我司与业主现场代表一起去市场调研,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工期的顺利进行,现与贵司友好协商:我司决定墙面干挂大理石采购荒料切割,确保厚度达到25mm(偏差±1mm),墙面黏贴大理石、地面铺贴大理石去石材市场采购现货板材(现货板材便于业主和设计单位挑选确认,以满足色彩与纹路的要求)厚度达到17mm-18mm,我司保证采购同类材料中最厚的板材。

同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涉案工程现场存在一些施工质量问题。关于工期,我方已多次要求贵方要拿出有效赶工措施,但贵方一直未回复我方,也未见贵方采取积极的赶工措施,我方再次重申:本项目必须按合同工期交付(含我方认可的顺延时间)截止目前,符合本项目合同要求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

2019年9月17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回复》:石材的档次是决定本项目的品质,本项目对石材有专门的质量要求,请按照合同质量要求实施,如遇较小线条,无法定制,请具体提出。

2019年9月27日,秋元华林公司与丰尚公司至石材市场进行选样。秋元华林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丰尚公司发送《会议记录》,内容为:1.今日在石材市场确定的石材:ST-03阿曼米黄(提供实样请设计确认)、ST-04背景墙用雅士白(已确认)、ST-04台面用雅士白(已确认)、ST-07意大利木纹(已确认)、ST-09意大利灰(已确认);2.干挂部位的大理石厚度23mm-25mm,湿贴和地面铺贴的大理石厚度17mm-18mm;3.现确认好大理石,项目部正式开始深化设计,正式开始现场排版及生产厂家开始制作,未确定的石材请业主尽快安排时间予以确认;……9.施工单位全力以赴尽量赶工,主材料业主配合尽快确认。

同日,丰尚公司对《会议记录》逐条回复:1.ST-04背景墙及柜体、ST-04台面按下图样式选用,ST-07意大利木纹、ST-09意大利灰可按共同选样确认的样式订购,所有石材订购时需贵我双方(设计视情况)至石材市场再次确认并在确认订购的石材上做好标识。2.2019年9月27日进行石材选样时已明确:干挂石材厚度为25mm,湿贴及地面石材厚度为18mm,允许偏差值按合同内技术要求执行,±1.0(不含背胶)。3.请贵方从速安排未确认石材的选样工作,我方及设计配合;所有石材订购时需贵我双方(设计视情况)至石材市场再次确认并在确认订购的石材上做好标识。……9.除石材外的饰面材料选样工作在2019年8月27日设计院第一次来现场进行材料选样工作时已全部确认,请贵方从速依照设计提供的样品进行饰面材料订购并书面告知我方这些材料的准确到场时间。

2019年10月23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关于涉案工程,目前已进入大理石铺装准备阶段。之前我公司已按合同要求的拟铺装大理石样品提交贵公司确认,但至目前为止,贵公司未对我司放置施工现场的大理石样品予以确认。为尽快推进施工进程,现我司再次请贵司对拟铺装的大理石样品尽快进行确认。现定于2019年10月26日在施工现场请贵司安排对我公司拟采购的大理石样品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意见。

2019年10月25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联系函》:我司要求贵司予以确认的大理石(清单在2019年10月23日邮件中已列明)属于应由我公司采购供应的材料,且价格已作明确约定,并包含在固定合同价中。贵司应当针对我公司提供的样品,确认该大理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不符合,应当指明具体方面,以便于尽早落实各部位的大理石材料,推进下一步施工。贵司2019年10月15日提供给我方的大理石选样表,我方收到。我方的意见是:1、贵方提供给我方的这些大理石价格远远超出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具体差价我公司已列明对比表提供给贵司,总计下来超出合同价约400万元;2、根据合同的约定,大理石材料是由我方采购供应,并包含在固定合同价格内,在大理石固定综合单价已确定的情况下,贵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按贵司的指定采购;3、贵司如执意要自行选择大理石材料,我方也予以尊重。我方同意贵司将涉案工程中“石材工程”的发包方式改为包工不包料,由贵司按设计自行采购大理石提供我方铺装(采购环节我方可予以必要配合),相应的“石材工程”价款从工程总价中提出,贵我双方再另外依据市场价确定大理石铺装施工、辅料费用。就大理石问题,贵司亦可提出其他合理意见。大理石样品的确认,是下一步施工的前提环节。在确认完成之前,工程无法推进,工期自然顺延。请贵司本着合作的态度,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尽快对我公司提供的大理石样品提出完整的确认意见(厚度之前已确认)。如2019年10月31日前,仍无法就大理石问题达成一致,我们认为该争议将导致工程无法推进,为减少窝工和其他损失,我公司不排除会解除合同,停止施工。请贵公司做好相应预案,以免扩大损失。

2019年10月28日,丰尚公司与秋元华林公司再次进行石材选样。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会议记录》,载明当日石材样品。

同日,丰尚公司邮件回复:针对贵方2019年10月25日来函及今天现场石材选样后发送的选样纪要,我方与设计已就今天石材选样情况进行说明,详见附件:今后贵方请我方与设计进行材料选样前请先提供选样确认单(使用石材选样确认样式),并且贵方项目负责人需在选样单上先签字确认,然后我方与设计才能依据贵方提交的选样单对实物进行选样,请贵方按此要求执行。

2019年10月31日,秋元华林公司邮件回复:贵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发送的大理石选料确认单已收到。就贵司提出的石材厚度问题,我司答复如下:在实际铺贴时,会使用约定厚度大理石,即:地面、墙面湿贴厚度达到双方确定的17-18mm,墙面干挂大理石厚度达到双方确定的23-25mm。至于贵司设计单位提出的主观感受要求,因大理石属于天然石材,在贵司出价范围内无法满足贵司设计师要求的表现。

2019年11月12日,丰尚公司向秋元华林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10日正式开工,项目实施至今,丰尚公司发现贵司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一、经丰尚公司调查发现:贵司投标业绩涉嫌造假。参观项目并非贵司实际施工,丰尚公司核实后将向主管部门反映;二、工期严重逾期。合同约定工期为4个月(2019年6月6日——2019年10月6日),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贵司应当于2019年10月10日前竣工交付。但是截至发函之日,施工现场仅完成15%的工作量。目前贵司已擅自无理由退场多日,丰尚公司多次函告(口头)要求复工无效;三、施工现场多次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四、履约保函到期后,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新的有效保函。综合以上问题,正式函告贵司:1、丰尚公司与贵司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装修合同》;2、贵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已经施工部分的结算书提交丰尚公司;3、贵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自行拆除施工项目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施工及材料)。

2019年11月14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律师函回函》,主要内容为:一、不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形;二、工期原暂定四个月属实,但实际履行合同中存在如下应当工期顺延的情形:开工许可证未按期取得,设计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预付款、进度款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签证,大理石样品未予确认;三、现场使用材料均客观存在于现场,请贵司具体提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四、保函的期限是根据原约定的工期确定。施工过程中因非我司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我司并无重新申请保函的义务。况且,在我司向贵司初次交付保函后,贵司并没按约定向我司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施工到现阶段,已产生大量工程款项未予结付。在此情形之下,无重新申请保函的必要。鉴于1、《装修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在我司已交付保函情况下,贵司仍单方面从预付款中扣除名目繁多的各类罚款、违约金,严重影响我司的资金安排;2、合同实际过程中,贵司采取对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予正式签证,对大理石样品不予确认等方式不配合我司施工。我司在多次尝试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减小损失,现同意贵司解除《装修合同》的通知。因我司系2019年11月14日收到贵司的解除通知,无法在贵司要求的2019年11月15日前提交已经施工部分结算书。我司将尽快安排施工现场勘验,请贵司派员参加,逐项核对。在贵司派员配合的前提下,我司于2019年11月25日前向贵司提交已施工部分结算书。

2020年1月2日,秋元华林公司与丰尚公司签署《工程量清单确认表》,丰尚公司在审查意见处写明:以结算书审定意见为准(以经过我方对已施工部分结算书作出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2020年1月9日,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发送《工程结算书》。

2020年4月1日,秋元华林将剩余物料搬离施工现场。

另查明,秋元华林公司的《施工投标报价》中载明涉案工程投标总价10,604,212.93元,优惠价1,0360,000元,优惠比例97.70%。

庭审中,丰尚公司同意本案按应付工程款的100%计算,不要求余款作为质保金分两年支付。经本院释明,丰尚公司坚持不申请工期延误的鉴定,并坚持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以上事实,由不动产权证、《丰尚全球接待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书》、《施工投标报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履约保函》、《律师函》、《律师函回函》、《工程量清单确认表》及附件工程量清单、《丰尚全球接待中新办公室装修工程申请表》、发票、电子回单、文件交接签收单、聊天记录、备忘录、邮件、《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回函》、公证书、《携物出区凭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变更记录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秋元华林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数额,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审价。本院根据秋元华林公司的申请,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由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价。东方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施工投标报价中包含的项目,优惠前造价1,386,271.29元,优惠比例97.70%,优惠后造价1,354,345.73元;2、合同外增加有签证的项目,优惠前造价1,493,310.41元,优惠比例97.70%,优惠后造价1,458,919.77元;3、合同外增加无签证的项目,优惠前造价238,560.23元,优惠比例100%,优惠后造价238,560.23元;合计优惠前造价3,118,141.93元,优惠后造价3,051,825.73元,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为27.16%。其中争议项包括:(1)施工投标报价中包含的项目中消防系统工程设计费25,302.33元;(2)合同外增加无签证的项目中物业装修押金100,000元;(3)合同外增加无签证的项目中垃圾清运费60,000元;(4)合同外增加无签证的项目中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费44,000元;争议项合计229,302.33元。秋元华林公司为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85,872元。经庭审质证,秋元华林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三性认可,但提出如下意见:第一,造价不应当计算优惠比例;第二,四个争议项应计入造价。丰尚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三性认可,认为造价应当计算优惠比例,四个争议项不应计入造价。

本院认为,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双方存在争议的费用,将在下文对争议焦点的分析部分予以认定。

秋元华林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系其单方制作且丰尚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丰尚公司提供的录音,因无法证明参与人员的具体身份,亦无法证明秋元华林方的参与人员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授权,故本院难以采信。

本院认为,丰尚公司与秋元华林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一致同意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装修合同》,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丰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二、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的认定。

一、丰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

(一)工程造价是否应当计算优惠比例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投标总价10,604,212.93元,优惠价10,360,000元,计算了97.70%的优惠比例,故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也应计算同比例的优惠。根据《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计算优惠比例后的鉴定总金额为3,051,825.73元。

(二)《鉴定意见书》列明的争议项

第一,施工投标报价中包含的项目中消防系统工程设计费。依据《装修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第7款约定“施工图纸深化(含消防及其他二次设计)设计包含在总价里,不单独计取费用”,且秋元华林公司从未向丰尚公司提供消防设计图纸,亦未向案外人支付该设计费。据此,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主张消防设计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合同外增加无签证的项目中物业装修押金。物业装修押金系秋元华林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亦应向物业公司要求退回,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主张该项押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合同外增加无签证的项目中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为措施费的一种,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秋元华林公司亦于2020年10月21日的庭审中认可《鉴定意见书》已在措施费中计取垃圾清运费。据此,秋元华林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合同外增加无签证的项目中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费。《鉴定意见书》已计取社会保险费,秋元华林公司另行主张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丰尚公司主张的各类扣款

秋元华林公司认可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更换了项目经理。依据《装修合同》附件《综合管理处罚细则》第2条,丰尚公司主张处以5万元罚款,本院予以支持。丰尚公司主张的其余扣款事项,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丰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875,719.66元(优惠后造价3,051,825.73元-争议项金额229,302.33元-已付工程款896,803.74元-扣款50,000元)。

(四)关于利息

《装修合同》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秋元华林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9日起按LPR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的认定

丰尚公司认为,由于秋元华林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工程延误9个多月交付(从2019年10月11日计算到2020年7月30日),并且导致合同解除,丰尚公司二次发包增加了装修费用334万元,因此秋元华林公司应当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秋元华林公司认为,工期延误并非秋元华林公司责任,系多种因素综合导致,主要包括:1、工期起算日期应为2019年8月17日;2、丰尚公司拖延支付预付款;3、丰尚公司拖延确认砖墙改轻钢龙骨的变更签证;4、丰尚公司拒绝确认秋元华林公司拟采购的大理石样品。另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对于双方的上述争议,本院认定如下:

(一)工期起算日期

关于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双方没有异议,即秋元华林公司收到施工蓝图的2019年7月11日(丰尚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的庭审陈述中认可)。但丰尚公司认为,工期应自2019年7月11日起算,而秋元华林公司认为应自2019年8月17日起算,因为2019年7月10日收到质安监部门的通知,因涉案工程涉及结构变动等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停工,2019年8月17日才恢复施工。

本院认为,质安监部门于2019年7月10日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首次监督会议),载明:“涉案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与承诺事项不符,涉及结构变动(增加轻质砌块等隔离),无设计文件、材料复试,操作平台未验收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现场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停止违规施工,待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丰尚公司辩称该份文件无公章,从未收到停工通知。本院注意到,丰尚公司与秋元华林公司在其后的多份《工作联系函》中提及此次质安监会议,并多次就是否把轻质砌块隔墙改为轻钢龙骨隔墙进行讨论,秋元华林公司所称此次会议后停工至8月17日恢复施工,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而丰尚公司辩称其在2019年9月16日向秋元华林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函》中承认的“8月17日恢复施工”指的是8月10日秋元华林公司擅自停工,该辩称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秋元华林公司早在2019年7月3日即向丰尚公司发送邮件建议“在确保隔音及设计效果的情况下,各楼层砖墙可否改为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但丰尚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回复“按原设计方案执行”。据此,此次停工的过错在于丰尚公司,开工日期至2019年8月16日间的工期应予顺延。

(二)丰尚公司是否拖延支付预付款

秋元华林公司认为,其于2019年7月1日向丰尚公司提交了履约保函,依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约定,丰尚公司应于7月16日支付工程预付款98.6万元,但丰尚公司仅于7月18日支付了57.5万元,差额41.1万元至今未付。因此,秋元华林公司自2019年7月17日起即享有工期顺延的期限利益。

丰尚公司认为,未付的41.1万元预付款系对秋元华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约行为的暂扣款,已以书面形式告知秋元华林公司,并且秋元华林公司在录音中口头认可扣款。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丰尚公司有权从任意一期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专用条款第8.1条约定的余款支付时一并扣除的费用或罚款指的是现场垫付的费用或行政部门的罚款。另外,通用条款第28.2条约定,在还清预付款前,秋元华林公司应确保保函的有效性且保持保函的金额不变,丰尚公司要求秋元华林公司重新出具保函,秋元华林公司未予出具。

本院认为,《装修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约定“预付款:合同签署后且承包商提交经发包商认可的履约保函后15个日历天内,发包商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50万元,暂列金额付款参照以下暂列金额项目付款方式)10%作为预付款”。本案中,《装修合同》于2019年6月5日签署,履约保函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丰尚公司应于2019年2019年7月16日支付秋元华林公司预付款98.6万元[(合同价款1036万元-暂列金额50万元)×10%],丰尚公司实际于2019年7月18日支付57.5万元,扣款41.1万元至今未付。对于丰尚公司暂扣预付款的理由,《装修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发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并实质上导致发包商的整体竣工日期延误,发包商可以根据承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承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通知承包商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担20,000元违约金。”该条款中丰尚公司有权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的前提是秋元华林公司实质上导致整体竣工日期延误。但丰尚公司在涉案工程开工初始,整体竣工日期是否延误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即自行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20万元,依据不足。其他关于施工报验材料不能及时、真实、完整提供和进行报审、擅自更换材料品牌等的扣款21.1万元,亦缺乏充足依据。丰尚公司虽以书面形式告知秋元华林公司,但秋元华林公司未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关于履约保函,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符合合同约定,丰尚公司要求秋元华林公司另行开具,缺乏依据。工程预付款的性质一般系用于采购材料、设备等,丰尚公司在工程开工初始且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自行暂扣41.1万元,实属不妥。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商未按照约定提供需发包商协助完成的工作;拖延付款的”,本案工期应予顺延。

关于工期顺延的期间,虽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条约定“发包商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整体工期响应顺延一天”,但秋元华林公司在知晓预付款暂扣后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暂扣款金额占合同总价的比例不高,丰尚公司亦支付了进度款,故未足额支付预付款的工期顺延应以合理期间为宜。

(三)丰尚公司是否拖延确认砖墙改轻钢龙骨的变更签证

秋元华林公司认为,其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变更签证,丰尚公司一直拖延确认,至本案2020年5月8日开庭时丰尚公司才当庭认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约定,秋元华林公司自8月26日之后即享有工期顺延的期限利益。丰尚公司认为,其已在邮件中确认轻质砌块隔墙改为轻钢龙骨墙体,对该项变更金额未予签字不影响工期。

本院认为,对于轻质砌块隔墙改为轻钢龙骨墙体的变更,丰尚公司已在邮件中确认,对该项变更金额的变更签证未予及时确认不影响施工,不应顺延工期。

(四)丰尚公司是否拒绝确认秋元华林公司拟采购的大理石

秋元华林公司认为,自2019年9月10日起,秋元华林公司即要求丰尚公司确认应由秋元华林公司包料的大理石样品,但对于主要使用的雅士白大理石,丰尚公司在未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始终不予确认,执意要求按指定采购,导致施工暂停,秋元华林公司享有工期顺延的期限利益。

丰尚公司认为,秋元华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即提出因投标计算失误,大理石等石材报价过低,预计亏损,意图毁约。后秋元华林公司领导出具《备忘录》,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但施工过程中,秋元华林公司不断拖延,反复停工,企图让丰尚公司同意大幅降低石材质量或者提高价格。为减小工期损失,丰尚公司同意秋元华林公司更换石材,用同等质量石材代替,但秋元华林公司仍不同意。丰尚公司从未拒绝确认秋元华林公司拟采购的大理石。

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工程中大理石石材的选用标准,丰尚公司在《天然大理石石材技术要求》中作了详细说明:“二、材料要求2.招标产品品质: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投标产品的实物样板,此样板的外观、颜色应与招标人的实物样板接近或基本相同,施工前需待招标人看样确认后方可采购加工。3、板材最小厚度:地面板不低于20mm;墙面用石材不低于25mm、柱面弧形板不低于30mm。当墙面干挂用石材需进行火烧等特殊处理时其厚度增加3mm。洗手台台面板板厚不低于20mm。特殊要求的版面厚度详设计要求。四、石材质量等具体技术要求1、墙面石材要求(1)25mm厚,优等品,光泽度≥85℃,符合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标准。2、地面石材要求(1)20mm厚磨光,光泽度≥85℃。”丰尚公司与秋元华林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至石材市场选样后,丰尚公司书面确认ST-07意大利木纹、ST-09意大利灰按共同选样确认的样式订购,ST-04背景墙及柜体雅士白、ST-04台面雅士白按丰尚公司提供的样式选用并附图,要求所有石材订购时需双方至石材市场再次确认并在确认订购的石材上做好标识。同时,同意降低大理石石材的厚度标准:干挂石材厚度为25mm,湿贴及地面石材厚度由20mm减少为18mm,允许偏差值按合同内技术要求执行,±1.0(不含背胶)。嗣后,秋元华林公司未按丰尚公司要求的样式重新提供ST-04背景墙及柜体雅士白、ST-04台面雅士白的样品。直至双方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现场选样后,仍无法确认大理石样品。秋元华林公司称丰尚公司在未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对于主要使用的雅士白大理石拒绝确认,执意要求按指定采购,对此本院难以认同,理由如下:首先,若丰尚公司欲无故拒绝确认大理石石材,大可不必同意降低大理石石材的厚度标准,据厚度即可不予确认;其次,大理石石材的技术要求除厚度外,还包括纹理、颜色、外观及是否与丰尚公司的实物样板接近或基本相同,并经丰尚公司看样确认,丰尚公司在现场选样后认为秋元华林公司拟采购的雅士白大理石不符合要求,应当以丰尚公司提供的样式为准,并附样式图片,要求合理;再次,依据秋元华林公司的理解,大理石选样应在合同约定的大理石价格范围内。但是,合同约定的是大理石石材的技术要求,至于大理石的价格,系秋元华林公司自行报价,不应作为选样的限制。丰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大理石石材技术要求确认样品,并未执意要求秋元华林公司采购指定品牌的大理石,秋元华林公司的理解有失偏颇。因此,秋元华林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工期不应据此予以顺延。

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工程的约定工期、开工日期、停工情况、设计变更、丰尚公司未足额支付预付款、合同解除的日期、秋元华林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秋元华林公司向丰尚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0万元。

至于丰尚公司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合同支付的差价损失。本院认为,《装修合同》系丰尚公司与秋元华林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秋元华林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已由工期延误违约金予以弥补,丰尚公司要求秋元华林公司赔偿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合同支付的差价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75,719.66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20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85.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11.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73.87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5,9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5.5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84.43元。

鉴定费85,8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秋元华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9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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