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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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偿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农商行)借款本金17970.83元及利息2962.8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事实和理由:梁*于2017年12月14日向宁明农商行申请办理桂盛信用卡。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书编号为7348259160)、《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章程》(以下称领用章程)和《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下称领用合约)。宁明农商行经审批于2018年1月5日给予梁*授信人民币贰万元整,发放卡种为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卡号为:6251××××2655,年利率18%。该卡片于2018年1月25日激活后开始使用。截至2021年9月20日梁*尚欠本金17970.83元,利息2962.82元,本息共计20933.65元。本金计算方式:消费+预借现金+转账-已还金额;利息计算方式:本金×年利率÷360天×计息天数+5%费用(本金×18%÷360天×计息天数+5%费用)。截至2021年9月20日梁*已连续超过4个月未还借款。

被告答辩意见:认可拖欠本金数额,但是对利息计算有异议,利率不准确,利息计算过高,请求分60期偿还借款,利息按照15.4%计算,并减免利息和罚息。

查明事实:2017年12月14日,梁*向宁明农商行申请办理桂盛信用卡。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了桂盛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书编号为7348259160)、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桂盛信用卡章程。宁明农商行经审批于2018年1月5日给予梁*授信人民币20000元,发放卡种为桂盛信用卡银联标准普卡,卡号为:6251××××2655,年利率18%。该卡片于2018年1月25日激活后开始使用。截至2021年9月20日,梁*已连续超过4个月未偿还借款,尚欠本金17970.83元,利息2962.82元,本息共计20933.65元。

另查明,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4点约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自乙方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桂盛信用卡章程、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等约定,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18%÷360天×计息天数+5%费用。

以上事实有宁明农商行提交的桂盛信用卡申请表、桂盛信用卡章程、桂盛信用卡领用合约、催收记录材料、账户信息截图、账户余额、账户信用历史截图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意见: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宁明农商行与梁*签订桂盛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领用章程后,宁明农商行经审批给予梁*授信20000元信用卡,梁*激活信用卡并进行使用,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该信用卡产生的违约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梁*使用信用卡支取款项后已超4个月未按照约定偿还,构成违约,宁明农商行依照领用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请求梁*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梁*认为利息应按照15.4%计算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梁*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7970.8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为2962.82元,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梁*负担(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缓交,未预交)。

执行权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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